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 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三。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百分之五。 四、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十二。 五、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五。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貸款本金餘額, 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 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