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113.10.29金管科字第11301960984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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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得依試辦業務性質給予銀行相關限制措施,包括對象限制(如員
    工)、業務或交易量限制、地點限制(通常為小規模區域,如總行、
    特定分行或機臺)及期間限制(如非營業時間不開放,且原則上試辦
    六個月)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