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3.12.04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9381號令修正)
第    4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