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管銀行依第二點規定為客戶保管及處分有價證券,其相關規範如下
:
(一)保管銀行應與客戶簽署書面委任文件敘明權利義務關係,並建檔備
供查核。該委任文件應敘明保管銀行(如有次保管銀行,應包含次
保管銀行)之角色及與證券商、客戶間法律及權利義務關係。
(二)保管銀行應依委任文件、保管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履行合約。
(三)客戶委託保管之資產與保管銀行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且客戶依
第二點情形取得之有價證券(含股票股利及分割後之有價證券),
與客戶其他保管之有價證券應分別列帳管理。
(四)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委任文件、保管合約另有約定外,保管銀行應於
每月終了後約定之營業日內,將上月相關交易明細表及庫存資產狀
況表,以約定之方式送交客戶。並於客戶提出資產現況之查詢或核
對請求時,應配合辦理。
(五)保管銀行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對客戶之資料訊息應保守秘密,除
依委任文件、保管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外,不得洩露予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