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114.04.01金管銀外字第1140270911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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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高資產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駐
      專區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