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家族辦公室顧問業務規範(115.10.08金管銀外字第115027273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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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點所稱高資產客戶之家族成員,不以具備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
    定高資產客戶資格為限,但應落實各該業法有關銷售對象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