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如有下列情形者, 於計算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 一、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該等資本工具。 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除前項規定外,其 他有減損金融控股公司以其作為合格資本之實質效益者,於計算金融控股 公司之合格資本時,推定其為非合格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