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法(108.01.16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2761號令修正)
第   40    條
(資本適足率)
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性比率、衡量範圍及計算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實際資本適足性比率低於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 命其增資、限制其分配盈餘、停止或限制其投資、限制其發給董事、監察 人酬勞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