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40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編製年報,並應將營業報
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股東會承認
後十五日內,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於其本機構所在地之日報或依
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但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得免
辦理公告。
前項應行公告之報表及項目,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