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
信託業自有財產之運用範圍,除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
一、購買自用不動產、設備及充作營業支出。
二、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
證。
三、銀行存款。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自用不動產之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
第一項第二款公司債、上市及上櫃股票、受益憑證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
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三十;其投資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股票總額、或每一基
金受益憑證總額,不得超過該信託業淨值百分之五及該公司債與股票發行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該受益憑證發行總額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