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 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 訊系統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