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4.03.19金管銀票字第1140270504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   4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內部稽核單位
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
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