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1    條
(兼職之處罰及受罰人)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 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