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41    條
(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票券金 融公司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編製合併報表時,其合併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 資產之比率,亦同。 前項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及計算方法,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為健全票券金融公司之經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票券金融公司之風 險性資產予以限制。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實際比率低於第一項規定者,主管 機關得限制其盈餘分配,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