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1    條
(重大事項之申報及公告義務)
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 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 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 (局長) 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理) 事發 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六、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