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