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42    條
(存保公司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之優先順序)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 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 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 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