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42    條
信用合作社新當選理事、監事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應由原任理事主席
或監事主席於選舉紀錄報經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備查後十日
內通知並開會。
原任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逾期不召集首次理事會、監事會時,由得票數最
多之理事或監事召集之,得票數最多者亦不召集時,由二分之一以上當選
之理事或監事連署自行召集之,且均應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核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