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2    條
(主管機關之檢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