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與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 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 (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 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