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42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與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
核單位)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
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
(理)事會及交付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
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