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準用 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八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 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