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七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