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42    條
受詐騙民眾向發卡機構告知遭受詐騙時,發卡機構應轉介民眾撥打 165
電話。
如受詐騙民眾於發卡機構營業時間親自至發卡機構告知遭受詐騙,發卡機
構應確認民眾身分、匯款或轉帳資訊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並撥打 165
電話。警察機關應於二小時內派員至發卡機構,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
需要應將該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為警示。
發卡機構於接獲警察機關之前項通報後,依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