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流動資產與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後 ,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 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