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當選之理事、監事自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新舊任理事、
監事應於當日完成移交。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