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43    條
(增強信用之方式)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得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 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規定,由國內外金融機構或法人以保證、承諾、 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增強其信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