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13.11.2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39621號令訂定)
第   43    條
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
之。
聯防通報內容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