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44    條
(指定及禁止承兌之期限)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 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