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44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
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薦任九職等以
    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四、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或結算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有價證券
    集中保管或結算事業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五、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經理以
    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六、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可健全有效經營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業務,並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