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44    條
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受益人執行下列職責:
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二、受託人有違背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經受益人之請求,得聲請法
    院將其解任並選任新任受託人。
三、經受益人之請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四、其他依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