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 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