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44- 1 條
(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股份之情形)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 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