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45    條
遞補之理事、監事自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首次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之日
起就任。其任期至同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