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45    條
(檢查之實施)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 ,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