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45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專案
審查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
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專案
審查工作。
※ 法源資訊編:本條生效日期未定,現行有效法條請點此處
法源資訊編: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 11502
  71096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5 條;除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
  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9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銀行業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
相關事宜進行討論,主管機關若發現銀行業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
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銀行業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