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法(112.06.28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
第   45- 2 條
銀行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 (室) 、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
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
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
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