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或第 七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註銷 其相關登記。 經理人於任內發生第十一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理事、監事、經理人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理事、監事、經理人有發生本辦法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 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