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第   46    條
(缺失或改善情形之提報及追蹤)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 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