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46    條
(責任解除之決議)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 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