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09.23金管銀國字第11002730311號令修正)
第   46    條
銀行業不符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有關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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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