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47    條
(一部承兌、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但執票人 應將事由通知其前手。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