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110.10.1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47    條
發卡機構訂定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其內容應遵守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且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
關發布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
發卡機構信用卡契約條款印製之字體不得小於十二號字。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