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7:39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第 47 條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 ,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 選原職。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