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第   47    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約定
,主管機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信託業變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