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47    條
(受益證券準用規定)
不動產證券化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 條、第二章第三節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但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 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中載明者,從其所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