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 正條文,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二修正條文,自發 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