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48    條
(聘用專門研究人員)
存保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聘用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鑑價人員及對 金融徵信、授信、金融法務、資訊、金融併購、不良資產處理、不動產估 價、資產負債評估、企業重建及國際事務業務等有專門研究之資深人員, 其員額不得超過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