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
第   48    條
(罰則)
信用合作社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 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其屢違而情節重大者,並得責 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撤銷其許可。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後,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登記機關 撤銷其登記。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