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或解任之請求承認)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 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 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辭任或解任之請求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