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 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 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 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