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5.05.06金管銀國字第11502710961號令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第 44~4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
。
第   48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
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
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
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