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第   48- 2 條
(罰則)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信託業將信託業或第三人之財 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託業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